内江内江某某公司有限公司诉襄汾某某公司、昆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3-10-09 103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内江某某公司与福康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关于未实际兑付票据处理协议》。2023年9月27日内江某某公司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2023年9月27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0民终128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内江某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内江某某公司负担。

办案体会: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构成票据追索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竞合。通过检索,发现不同地方的法院持不同态度。故本案的关键在于审理法官的态度。

2.因本案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作关系,为了更好推进三方合作关系,内江某某公司与云内动力、福康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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