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3-10-09 101

本案经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中御建设四川分公司、中御建设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四川某某公司请求判决四川某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1.在本案中,万晟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及转款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万晟房地产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四川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万晟房地产公司在质保期限内未向四川某某公司书面函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存在瑕疵。但在庭审中,通过提供质量存在问题的图片及联系记录,以及对方确认和实地勘察等证据补正了证据瑕疵,证实了本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议在质保期限内应书面函告施工方,以证实质量问题,减少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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