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某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24-01-18 113

威远某某公司因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抵押债权涉及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为威远某某公司的并购行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威远某某公司委托,为威远某某公司上述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为威远某某公司提供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威远某某公司提供的债权文件资料,调查了解相关贷款档案、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基本情况,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基础材料收集工作;

2.对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涉诉情况、金融债务情况、或有负债情况、主体破产情况、主要资产情况的调查工作;

3.拟定尽职调查报告草案并呈报威远某某公司,根据威远某某公司实际需求进行补充调查(如有)并完善尽职调查报告;

4.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定稿(从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查明债权的诉讼或执行情况,调查债务人的背景,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主体破产情况,列举并分析实现债权的障碍,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可实现程度,为威远某某公司合理确定拟购买债权的估值、日后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5.四川元绪(内江)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出具尽调报告(初稿),并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版尽调报告。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

6.报告出具情况: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尽调报告初稿,于2024年1月5日出具尽调报告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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