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某某公司诉四川某某公司、内江某某公司、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4-01-22 113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松林丝绸有限责任公与内江某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GDC012022000582的一年期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600000元,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为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7%加130基点。2022年6月28日,内江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某某公司发放了贷款1560万元。

2022年6月27日,内江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GDC20220000550的抵押合同,以四川某某公司名下的441194.9米的丝绸对前述借款进行担保,前述抵押合同于2022年6月2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网站登记,登记证明编号:17873473002190935124。

2023年6月7日,内江某某公司与内江某某公司签订两份抵押合同,编号为AGDC2220000550-2和AGDC20220000550-3,抵押物系位于东兴区三烈乡场镇土地及房屋和郭北镇郭南乡、高梁镇八大五队土地及房屋。同时,内江某某公司还与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冯某某签订了编号为AGDC20220000550-1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2023年6月21日起,四川某某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利息,出现逾期情形。

2023年6月26日,内江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怡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看护服务合同》约定:由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某某公司存放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365号嘉兴市怡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二楼仓库内用于抵押的剩余20余万米真丝绸予以看护。

二、办理过程

2023年6月20日,因四川某某公司擅自处置抵押物,内江某某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川1011 财保28号民事裁定,查封四川某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永北路1365号嘉兴怡恫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库房内20余万米丝绸或冻结该丝绸价款24,000,000元。

2023年8月7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3年10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23年10月10日,内江某某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011民初42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内江某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区三烈乡场镇土地及房屋和郭北镇郭南乡、高梁镇八大五队土地及房屋。

2023年11月6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2023)川1011民初4281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3年12月1日,本案复庭。2023年12月6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01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

三、办案结果

1.判决四川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内江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5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3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收)。

2.内江某某公司对四川某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365号嘉兴市怡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二楼仓库内3444匹丝绸)、内江某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兴区三烈乡场镇证号为内市东国用(2006)字第261号土地5654.44㎡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四川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内江某某公司律师费17500元。

4.罗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冯某某、内江某某公司对四川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四、办案体会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内江某某公司对四川某某公司已处置的抵押物及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松林四川在抵押期间已转让大部分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内江某某公司仅能要求四川某某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对转让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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