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诉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 发布日期:2024-01-30 95

一、案情简介

中国某某公司颜某某2021年7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颜某某中国某某公司贷款人民币51000元,并对贷款用途、计息、罚息、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2年7月1日,中国某某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两次向颜某某发放了该笔贷款,颜某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颜某某的两笔贷款已分别逾期1期未归还贷款本息。且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颜某某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已全部到期。故中国某某公司要求颜某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0322.94元(其中,逾期本金19876.28元,逾期利息24.44元,逾期本金罚息420.86元,逾期利息罚息1.36元,该数据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并支付中国某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办案过程

本所接受中国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虹颖律师对本案进行推进,法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2024年1月17日,经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办案结果

法院准许原告中国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四、办案体会

首先,金融借款案件要仔细核对案件标的,确保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无误,其次,应尽最大力量促进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更加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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